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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2016-03-03  

 

西南石油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议事规则(试行)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加强学院(含直属单位,下同)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推进领导班子和成员议事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所属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学院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形成合力。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和主要形式。必须紧紧围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校党委和行政的要求开展工作,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做到科学、规范、和谐、高效。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四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主要包括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会议内容,经书记、院长商定,必要时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两次。如遇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会议一般应有五分之四(特殊情况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正式会议。达不到规定人数,不能举行正式会议。如有必须紧急处理的情况,书记、院长采取灵活方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及时处理。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和院长共同召集。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受委托的副书记或副院长主持。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可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议;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会议决议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未到会的班子成员。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可由学院组织员(组织干事)或办公室主任负责。会后对重大事项形成的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不同意见、会议决议等。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记录、纪要应妥善保存,重要会议的纪要或形成的决定,必要时须发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关责任人,并报学校有关部门。

 

第三章   议事内容

第十一条  凡是涉及本单位“三重一大”以及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处理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2.研究提出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本单位发展方向、发展规划,制定推动学院事业科学发展的方案和措施。

3.制定学院聘期、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4.研究决定本单位权限内的岗位设置、人才引进、人事调配、晋职晋级、奖励惩处、国内(外)进修等重要工作。

5.研究审定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收入管理办法、绩效分配、办学资源调配等重要事项。

6.研究提出本单位教授委员会、学科(学术)委员会或带头人、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人选,需要按照程序选举的提出建议候选人名单。

7.根据教授委员会提出的方案,审定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规划及人才引进计划、科研工作、实验室建设、设备采购计划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8.研究决定学院所属系、室、所、中心等设置方案和聘任相应负责人,以及其他教学、科研、教辅人员的聘任,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根据机构设置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照程序要求研究学院科级干部拟任人选,负责任地向学校党委推荐后备干部。

9.研究提出并制(修)定人才培养计划和方案、教学任务安排、教学质量的监控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10.研究提出招生计划、招生规模,决定学生教育与管理、学生奖励与处分、学生就业等问题。

11.研究提出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处理本单位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

12.制定、修改、废止本单位管理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监督学院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13.研究提出学院向校党委、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研究其他需要集体议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如有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共同研究确定议题。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向书记院长提出议题,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未经书记、院长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十三条  凡涉及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安全稳定和综合治理、信访工作、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干部选拔任免、先进评选、学生教育管理等议题,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一般由院长召集并主持;综合类议题由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召集和主持人。会议主持人要对会议议定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会议议题、议程一经确定,应提前将会议议题、议程、要求等及时通知全体参会人员。分管领导要针对相关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形成初步的方案、意见和建议。需要专业人员(专家)论证的事项,经论证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五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需提前准备好有关材料,提出议题的院领导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首先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再由与会人员进行讨论。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在对会议议题进行认真研究、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对重大问题,意见有较大分歧的,应暂缓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下次会议研究或请示学校后再定。已确定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主管院领导不在会或准备不充分时,应暂缓讨论。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表决,明确持同意意见的成员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时方可形成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人员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可根据情况在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送未到会的领导签阅。

第十七条  根据院务公开的要求,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在一定范围向师生公布或通报。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根据有关规定,在会前、会后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会议讨论、审议通过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会议纪律和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按事先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二十一条 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在会前请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由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缺席人员的意见,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其他与会人员向其通报情况。

第二十二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分管院领导要组织落实和认真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将实施情况或结果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书记、院长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内容。会议要求保密或暂缓公布研究决定的,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应公开的内容。在会议讨论问题时,成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会上不说、会下乱说的自由主义现象。

第二十四条 实行回避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二十五条  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在执行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如出现新问题需改变原决定的,可向书记或院长建议提请会议复议。书记或院长在征得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同意复议后,应尽快安排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在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决定。

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执行,如果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学校分管(联系)领导反映,由分管(联系)领导牵头,根据议题组成相关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小组,研究裁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机关职能部门接受学院有关重要事项的报告,可根据情况要求学院一并呈报相关议题的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和纪要。

第二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中层领导班子和成员工作考核内容。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年度自查,自觉接受学校党委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属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基本规则,各学院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中共西南石油大学委员会

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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